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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学籍管理的意见
索引号 014138844/2009-0002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教育、科技 教育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教字〔2009〕51号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产生日期 2009-07-03 发布日期 2009-07-14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学籍管理。
 
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学籍管理的意见
坛教字〔2009〕5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学籍管理,规范教育行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相对就近入学

  各学校要依据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及小学毕业考试工作意见》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范围、时间、计划及有关要求。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禁任何学校通过选拔性考试组织招生。

  二、坚决制止招收择校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擅自招收不足龄学生。

  2.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口所在地以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

  三、全面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坚持以公办学校全面吸纳的原则。全市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吸纳流动人口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学。流动人口子女进入本市公办学校借读,享受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其监护人应出示下列有效证件:

  1.户口本。2.房屋产权证(暂住证)。3.学龄儿童少年学籍资料。4.监护人就业的劳动合同(就业证明)等。

  四、坚持教育公平,合理分班

  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严禁任何学校举办所谓“实验班”、“教改班”、“重点班”, 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特长生的特长班等。要严格控制班额,严禁学额超标。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五、加强学籍管理

  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精神,依据规定要求办理转学、借读和休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坚持校长负责制。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跨施教区招收学生,学校招收的所有新生学籍注册必须经过教育主管行政部门的审核认可。

    六、违规处理规定

  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违规事件,一经查实,除进行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外,将参照省和常州市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1.对招生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2. 对招生中出现违规行为学校的领导和责任人要求作出深刻检查,并给予必要处分。

  3.取消学校当年度所有市权范围内的有关称号,年度考核降档考评。

  以上意见,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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