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常价费〔2009〕18号、常财综〔2009〕4号、常教计〔2009〕7号)转发给你们。望各校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附件: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下达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