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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9-00086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管[2009]101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9-11-10 公开日期 2009-11-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坛价管[2009]101号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苏价电传[2009]24号)精神,我市自11月10日起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成品油价格提高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我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省通知精神,我市90号汽油Ⅱ(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7430元(折每升5.56元)提高为每吨7910元(折每升5.92元),每吨提高480元,每升提高0.36元;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675元(折每升5.71元)提高为每吨7155元(折每升6.12元),每吨提高480元,每升提高0.41元;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提高。提高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附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提高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提高,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倒扣每吨300元的基础上,再倒扣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具体见附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成品油价格提高后,石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价格执行,同时要保证市场供应,并向价格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五、价格检查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六、提高后的价格从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附表:
 
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品  名
最高批发价(元/吨)
最高零售价
配送
自提(30公里以内)
元/吨
元/升
90#汽油(Ⅱ)
7610
7590
7910
5.92
93#汽油(Ⅱ)
8085
8065
8385
6.27
97#汽油(Ⅱ)
8559
8539
8859
6.63
0号柴油
6855
6835
7155
6.12
-10号柴油
7284
7264
7584
6.48
   注:表列价格自2009年11月10日零时起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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