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相关单位收费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苏政发[2009]111号和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精神,凡涉及到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立即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其执行时间按文件规定的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各单位务于2009年9月底将《收费许可证》送物价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单位要准确对照收费优惠减免的政策界限,对符合优惠减免条件的对象及时调整到位。
四、《行政事业涉企收费登记卡》及收费公示要按通知要求重新登记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附件:《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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