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区域供水,促进我市农村自来水供水事业的良性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水利厅、物价局苏水资[2009]12号、苏价工[2009]86号《关于加强南水北调基金和水资源费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适当调整镇(区)自来水价格并随水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居民生活用水0.30元/立方米;工商服务业用水暂按0.50元/立方米的标准,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按0.80元征收。随水价征收并单独列帐,统一解缴各镇财政,专项用于镇(区)污水处理,并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污泥处置费用。
二、实行差别价格政策。按照生产类(工业和服务业)高于生活类,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的原则,拉开各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差距。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7]97号文件,暂确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为重污染行业,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高于一般工业服务业1.5倍的幅度征收。特殊重污染企业可由污水处理厂和污染企业双方协商收费标准,报我局备案后执行。
三、价格水平及用水分类
1、调整后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河头、尧塘、汤庄、洮西、涑渎、社头、朱林为每立方米2.70元,工商服务业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0~3.50元;指前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为每立方米2.60元,工商服务业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20元;其他镇(区)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为每立方米2.30元,工商服务业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00元。具体价格及构成见附表(一)
2、用水类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商服务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水价分类执行范围见附件(二)
四、为缓解调价压力,对镇村低收入群体采取补贴措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政府要求,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水厂对低保对象和特困家庭给予调价补贴,具体安排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按每月抄表数减一吨收费,以减轻弱势群体的生活负担。
五、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首度开征镇(区)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涨幅大,需要得到全市尤其农村居民,工商企业的认可和支持,为加快推进美好家园的建设,营造每人“尽一些责任、出一份力”的氛围。各水厂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高度重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措施,确保水价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六、调整后的自来水价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用水量执行。
附表一:
金坛市各镇(区)水厂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到户水价调整表
元/吨
各乡镇水厂
|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
工 商 服 务 业 用 水
|
特商用水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水价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到户水价
|
到户水价
|
儒林、水北、五叶
白塔、直溪、登冠、建昌、罗村、西阳、花山、西岗、茅麓、薛埠
|
2.00
|
0.30
|
2.30
|
2.30
|
0.20
|
0.50
|
3.00
|
3.30
|
指前
|
2.30
|
0.30
|
2.60
|
2.50
|
0.20
|
0.50
|
3.20
|
3.50
|
河头、尧塘、汤庄
|
2.40
|
0.30
|
2.70
|
2.60
|
0.20
|
0.50
|
3.30
|
3.60
|
洮西、涑渎、社头
朱林
|
2.40
|
0.30
|
2.70
|
2.80
|
0.20
|
0.50
|
3.50
|
3.80
|
说明:工商用水到户价内含南水北调基金0.07元/吨,水资源费0.13元/吨;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征收。
附件二:
水价分类执行范围
一、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镇机关、村委、部队、学校、非盈利性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的非生产经营性用水。
二、工商服务业用水包括:工业企业生产以及与生产有关的管理、后勤用水、学校、医院的生产性、商业性用水等;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各类商场(店),商业仓库、农贸市场(菜市场),普通浴室、普通理发店,餐饮业、熟食加工业、旅馆。招待所、洗染业、旅行业、影剧院、图片社、照相馆、网吧、公园、寺庙、疗养院、盈利性医疗机构、银行、信用社、保险、中介咨询业、游泳池、建筑业、房屋开发、建筑装璜。
三、特种用水包括:美容美发业、休闲娱乐业、桑拿、沐足等高档浴业、纯净水等特种水生产业,洗车业用水等。
四、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分别计费。未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商定不同性质用水合理比例,分别计价收费;无法协商的适用从高水价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