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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审)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8828/2009-0004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费[2009]5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9-05-14 公开日期 2009-07-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审)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审)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坛价费[2009]55号
    你处《关于调整房屋安全鉴(审)定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常价房[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房屋安全鉴(审)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附:金坛市房屋安全鉴(审)定收费标准
    此复
 
    附件:
金坛市房屋安全鉴(审)定收费标准
 
    一、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项目外,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实行申请受理制,合理收费。
    二、社会福利企业房屋、小学、幼儿园校舍鉴定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计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低保户、非在职优扶户的私有住房免收鉴定费。
    三、房屋结构安全审定技术服务,实行委托受理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其服务内容包括:受理委托、审核资料、现场查勘、结构验算、综合分析、出具报告、现场回访、检查等。
 
金坛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
单位:元/㎡(建筑面积)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住  宅
砖木结构
2.5
砖混结构
3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3.5
非住宅
砖木结构
4.5
砖混结构
6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
7.5
    说明:
    1、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2、只涉及一幢房屋局部的(少于整幢房屋建筑面积的20%的),按与该局部相关的结构面积(仅指上下结构)一并计算取费。
    3、高温、有毒、有害环境及超高建筑乘系数1.2。
    4、房屋无设计资料或资料不全乘系数1.3。
    5、房屋加层、改造鉴定乘系数1.5。
    6、以上系数只能加乘一次,不得累计加乘,如一处房屋同时有多项加乘的,可取最高一项加乘计算。
    7、提供房屋解危加固方案等技术咨询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金坛市房屋结构安全审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1、户建筑面积在80㎡(不含80㎡)以下的      400元/户
    2、户建筑面积在80㎡~100㎡(不含100㎡)的  500元/户
    3、户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                  600元/户
    二、非住宅房屋:按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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