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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09-00003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管[2009]18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09-05-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坛价管[2009]18号
   根据常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常价管[2009]10号),我市自1月15日起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成品油价格降低贯彻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我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国家、省通知精神,我市90号汽油(Ⅱ)降低后的最高零售价格仍按省规定的二价区标准执行,即: 90号汽油(Ⅱ)(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6385元(折每升4.72元)降低为每吨6245元(折每升4.62元),每吨下调140元,每升下调0.10元;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吨5760元(折每升4.92元)降低为每吨5600元(折每升4.79元),每吨下调160元,每升下调0.13元;非标准品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降低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中石油分公司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相应下调,按附表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下调。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暂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50元。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具体见附表。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汽、柴油价格降低后,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价格执行,同时要保证市场供应,并向价格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五、以上通知从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附表:
金坛市汽、柴油最高销售价格表
 
品  名
最高批发价(元/吨)
最高零售价
配送
自提
元/吨
元/升
90#汽油(Ⅱ)
5945
5895
6245
4.62
93#汽油(Ⅱ)
6320
6270
6620
4.90
97#汽油(Ⅱ)
6694
6644
6994
5.18
0号柴油
5300
5250
5600
4.79
-10号柴油
5636
5586
5936
5.08
注:表列价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时起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任
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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