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发改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
索引号 014138828/2009-00002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财联字[2009]12号 坛价费[2009]16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09-05-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贯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
 
关于贯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
坛财联字[2009]12号 坛价费[2009]16号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相关单位收费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这次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涉及到这次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征收,其执行时间按(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文件规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相关收费单位必须在2009年1月底将《收费许可证》送物价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行政事业涉企收费登记卡》及收费公示要按这次取消、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重新登记和公示,不得将已经取消、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改变名称继续收取。
   附件:省财政厅、物价局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和停止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