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相关单位收费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要认真对照这次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是涉及到这次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征收,其执行时间按(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文件规定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相关收费单位必须在2009年1月底将《收费许可证》送物价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行政事业涉企收费登记卡》及收费公示要按这次取消、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重新登记和公示,不得将已经取消、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改变名称继续收取。
附件:省财政厅、物价局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和停止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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