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基本规范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联系电话:82826140
责任人员:戎华 联系电话:82826140
2.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
3.是否收费:不收费
4.许可条件: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健身气功气功活动站点的许可条件:
(一)活动场所适用、安全,场所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二)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有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习练的功法为国家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5.需要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需要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培训班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参加人数等;
(二)举办者身份证明;
(三)主讲者或辅导人员参加体育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的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件复印件、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等;
(四)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还须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出具公安机关许可证明;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设立健身气功气功活动站点需要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站、点名称,设立活动站、点所具备的条件,活动站、点所在场所情况,习练人员情况,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情况以及负责人情况等;
(二)提交填写完整的《健身气功气功活动站、点注册登记表》,登记表中要有场地管理单位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级政府的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明。
6.是否为重大事项:否
7.是否有数量限制:无
8.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9.本机关在各个环节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另行制定责任人。
10.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许可过程中查询有关信息,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审查工作,可以向责任科室查询有关信息,审查、决定环节的阶段性结论意见不公开。
11.投诉举报途径:市体育局办公室
举报电话:82821005
12.金坛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的办事须知和流程在中国•金坛网站(WWW.JTGOV.CN)上予以公布。
二、许可程序
(一)受理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责任人员:周雪祥 联系电话:82826140
2.接受申请方式:书面等法定申请形式
办理地点:市南环二路体育馆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00
3.办理时限:即办
4.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该申请的第一责任人员,申请人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疑问,第一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
申请人向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以外的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办事申请或询问的,该工作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解答,并告知正确的申请途径、责任科室、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5.承办岗位责任人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不及时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7.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二)审查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联系电话:82826140
责任人员:戎华 联系电话:82826140
承办人:周雪祥 联系电话:82826140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发现的问题,受理环节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即时通知申请人予以更正完善,更正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4.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此外利害关系人因相邻权、竞争权等纠纷主动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5.本行政许可无法律依据规定要听证,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进行。
6.本行政许可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无其他特殊程序。
7.原则上按照时间顺序办件。
8.如现场踏勘中发现问题,当场提出能即时更正完善的即时更正完善,不能即时更正完善的待更正完善后准予许可,更正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9.承办人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拟办件,提交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三)决定环节
1.责任人员:吴寅 联系电话:82801880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在决定环节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受理化解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实质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审查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4.如果是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5.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或集体审议决定后,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法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6.本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报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决定。
(四)送达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责任人员:周雪祥 联系电话:82826140
2.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法定的方式即时交至申请人。
(五)备注内容
无联审会办等特殊情况。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一、基本规范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联系电话:82882553
责任人员:荀国华 联系电话:82828305
2.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7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3.是否收费:不收费
4.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5.需要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是否为重大事项:否
7.是否有数量限制:无
8.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9.本机关在各环节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另行制定责任人。
10.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许可过程中查询有关信息,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审查工作,可以向责任科室查询有关信息,审查、决定环节的阶段性结论意见不公开。
11.投诉举报途径:市体育局办公室
举报电话:82821005
12. 金坛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的办事须知和流程在中国•金坛网站(WWW.JTGOV.CN)上予以公布。
二、许可程序
(一)受理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责任人员: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接受申请方式:书面等法定申请形式
办理地点:市南环二路体育馆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00
3.办理时限:即办
4.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该申请的第一责任人员,申请人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疑问,第一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
申请人向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以外的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办事申请或询问的,该工作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解答,并告知正确的申请途径、责任科室、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5.承办岗位责任人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不及时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7.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二)审查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联系电话:82882553
责任人员:荀国华 联系电话:82828305
承办人: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发现的问题,受理环节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即时通知申请人予以更正完善,更正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4.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此外利害关系人因相邻权、竞争权等纠纷主动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5.本行政许可无法律依据规定要听证,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进行。
6.本行政许可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无其他特殊程序。
7.原则上按照时间顺序办件。
8.如现场踏勘中发现问题,当场提出能即时更正完善的即时更正完善,不能即时更正完善的待更正完善后准予许可,更正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9.承办人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拟办件,提交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三)决定环节
1.责任人员:邓锁荣 联系电话:82801611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在决定环节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受理化解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实质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审查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4.如果是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5.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或集体审议决定后,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法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6.本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报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决定。
(四)送达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责任人员: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法定的方式即时交至申请人。
(五)备注内容
无联审会办等特殊情况。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一、基本规范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联系电话:82882553
责任人员:荀国华 联系电话:82828305
2.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3.是否收费:不收费
4.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需要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是否为重大事项:否
7.是否有数量限制:无
8.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9.本机关在各环节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另行制定责任人。
10.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许可过程中查询有关信息,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审查工作,可以向责任科室查询有关信息,审查、决定环节的阶段性结论意见不公开。
11.投诉举报途径:市体育局办公室
举报电话:82821005
12. 金坛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的办事须知和流程在中国•金坛网站(WWW.JTGOV.CN)上予以公布。
二、许可程序
(一)受理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责任人员: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接受申请方式:书面等法定申请形式
办理地点:市南环二路体育馆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到12:00,下午13:30到17:00
3.办理时限:即办
4.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该申请的第一责任人员,申请人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疑问,第一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
申请人向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以外的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办事申请或询问的,该工作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解答,并告知正确的申请途径、责任科室、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5.承办岗位责任人应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不及时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7.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二)审查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联系电话:82882553
责任人员:荀国华 联系电话:82828305
承办人: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岗位责任人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发现的问题,受理环节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即时通知申请人予以更正完善,更正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4.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此外利害关系人因相邻权、竞争权等纠纷主动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5.本行政许可无法律依据规定要听证,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进行。
6.本行政许可需要进行现场踏勘。无其他特殊程序。
7.原则上按照时间顺序办件。
8.如现场踏勘中发现问题,当场提出能即时更正完善的即时更正完善,不能即时更正完善的待更正完善后准予许可,更正完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9.承办人提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拟办件,提交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报分管局领导决定。
(三)决定环节
1.责任人员:邓锁荣 联系电话:82801611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在决定环节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受理化解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实质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审查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
4.如果是重大行政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5.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或集体审议决定后,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法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6.本行政许可事项不需要报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决定。
(四)送达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责任人员: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行政许可决定书以法定的方式即时交至申请人。
(五)备注内容
无联审会办等特殊情况。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一、基本规范
1.责任科室:金坛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联系电话:82826140
责任人:戎华
2.许可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第10条)
3.是否收费:不收费
4.许可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热心社会体育事业,积极从事社会体育工作。
(二)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
(三)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5.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1份;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是否为重大事项:否
7.是否有数量限制:无
8.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许可程序
(一)受理环节
1.责任科室:金坛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责任人:周雪祥 联系电话:82826140
2.接受申请的方式:书面等申请形式
办理地点:金坛市南环二路体育馆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3.办理时限:即办
4.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该申请的第一责任人,申请人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疑问,第一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
5.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查环节
1.责任科室:金坛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责任人:戎华 联系电话:82826140
2.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3.通过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决定。
(三)决定环节
1.责任人:吴寅 联系电话:82801880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本行政许可不需报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决定。
(四)送达环节
1.责任科室:金坛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责任人:周雪祥 联系电话:82826140
2.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3.对不予批准件,应当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备注内容
无联审会办等特殊情况。
三级裁判员审批
一、基本规范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联系电话:82882553
责任人员:荀国华 联系电话:82828305
2.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发布)
(2)《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条(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
3.是否收费:不收费
4.许可条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具备裁判员所需的资格(参加三级裁判员培训,通过书面和实践考核)。
5.需要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
(1)申请者身份证明;
(2)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裁判项目、申请等级、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外语种类和程度,从事运动和体育裁判的情况,并经基层单位盖章;
(3)参加裁判员培训,通过资格考试的材料。
6.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7.本机关在各环节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将另行指定责任人。
8.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许可过程中查询有关信息,有义务配合行政机关的审查工作,可以向责任科室查询有关信息。
9.投诉举报途径:市体育局办公室
举报电话:82821005
10. 金坛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的办事须知和流程在中国•金坛网站(WWW.JTGOV.CN)上予以公布。
二、许可程序
(一)受理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责任人员: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接受申请的方式:书面等申请形式
办理地点:金坛市南环二路体育馆内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00
3.办理时限:即办
4.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该申请的第一责任人员,申请人有任何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疑问,第一责任人应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详细、耐心的解答。
申请人向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以外的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办事申请或询问的,该工作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解答,并告知正确的申请途径、责任科室、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5.承办岗位责任人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6.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符合公示的要求,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联系电话:82882553
责任人员:荀国华 联系电话:82828305
办理人员:王云峰 联系电话:82882553
2.办理时限:2 个工作日
3.岗位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全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发现的问题,受理人环节的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可以补正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4.通过三级裁判员业务员培训考核的,出具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长决定。
(三)决定环节
1.责任人:徐罗林 联系电话:82838449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本行政许可事项不需报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决定。
(四)送达环节
1.责任科室:市体育局竞赛训练科 联系电话:82882553
责任人员:王云峰
2.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3.对不予批准件,应当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权力、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五)备注内容
无联审会办等特殊情况。
金坛市体育局
2009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