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城管110接处警工作,现将《“110”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110”管理制度》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110”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10”接警服务台对执法大队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各执法中队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三条 “110”接警人员由受理中心管理。
第二节 接警人员要求
第四条 “110”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使用文明语言,态度亲切和蔼,不得与举报人发生言语冲突;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这里是城管“110”,xx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城管“110”接警员记录应当清晰明了,对于职责内的投诉举报及时准确传达处警指令。不得与金坛市“110”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产生言语冲突,如有分歧可进行耐心解释和咨询,做好记录,交由领导协调解决。
第五条 白天城管“110”接警人员作息时间为8:30—18:00(根据大队作息时间进行调整),午餐自行解决,用餐时间为1小时,用餐期间需保证接转警工作的正常流转,用餐时间结束后及时到岗工作。
第六条 夜间城管“110”接警人员作息时间为当日18:00—次日8:30(根据大队作息时间进行调整)。夜间城管“110”接警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与白天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夜班接警人员统一在城管”110”夜间值班室工作,不得脱岗、擅自离岗,次日早晨与白天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方能离岗。
第七条 城管“110”接转警工作人员参照AB岗制度管理,原则上实行1人1天轮流接警,节假日不中断工作(大队另有安排除外)。因特殊情况要离岗,应报告领导后安排他人顶岗,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八条 城管“110”夜间值班室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设施,物品摆放规范有序,保持值班室整洁、干净,值班期间不得离岗
第三节 处警人员要求
第九条 处警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前需敬礼,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如需现场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十条 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各中队必须服从“110”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执法队员接到“110”指令后,市区处警应当15分钟以内到达,较偏远的农村应不超过30分钟到达处警现场。
第十一条 处警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向“110”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执法队员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迅速向分管负责人汇报情况,及时组织人员支援现场。
第四节 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 “110”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涉及市容、规划、市政、绿化、出租车违法、违章的报警。
(二)涉及噪音、无照经营、车辆违停的报警。
(三)接转涉及环卫部门的报警。
(四)其他需要城管部门配合的案件。
(五)对职责范围以外的求助,“110”接警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第十四条 “110”接警人员接到报警后,对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含区域、职责管辖)的案(事)件,最先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并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报受理中心进行流转。
第十六条 对谎报警情或者拨打骚扰电话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节 “110”回访制度
第十七条 处警人员在处警完毕后,“110”回访人员对涉案单位和报警群众进行事后访问,了解接警员和处警人员在接处警过程中执法执纪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接处警回访对象:“110”报警群众、涉案单位、处警人员。
第十九条 接处警回访的内容:接警人员和处警人员执法执纪、服务群众、廉洁自律以及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条 回访时限:接处警回访时间不超过48小时,复杂案件不超过4个工作日,并做好回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 发现问题的处置方式: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110”回访人员登记后及时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确实有违纪现象的,由督查科参照《责任倒查制》报局作出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六节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110”接警服务台、处警单位和处警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110”接处警人员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不力的,启动责任倒查。
第二十五条 其他奖惩参照大队目标考核办法。
第七节 附则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