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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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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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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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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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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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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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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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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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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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卫责任人未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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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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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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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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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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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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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
300-600
6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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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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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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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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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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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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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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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
5—20㎡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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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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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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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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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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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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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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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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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
5—10㎡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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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0
300-600
600-100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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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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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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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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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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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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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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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50-100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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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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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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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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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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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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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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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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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200-300
3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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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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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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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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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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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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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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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不满10㎡
10-30㎡
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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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1000-3000
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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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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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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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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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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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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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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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6张(处)
6-10张(处)
10张(处)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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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200-300
3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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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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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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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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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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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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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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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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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
50—100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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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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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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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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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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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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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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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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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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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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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垃圾、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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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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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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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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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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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
80-120
120-20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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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服务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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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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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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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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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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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2㎡
2-5㎡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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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
80-120
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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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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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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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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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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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
50-80
80-120
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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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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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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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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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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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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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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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
80-120
1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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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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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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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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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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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
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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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
80-120
120-200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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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冲洗设施或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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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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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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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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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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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0㎡
10—20㎡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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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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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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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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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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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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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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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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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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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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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涂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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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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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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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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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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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50㎡且线形长度不满100m
50-100㎡且线形长度不满500m
100㎡以上或线形长度超过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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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1000—2000
2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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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垃圾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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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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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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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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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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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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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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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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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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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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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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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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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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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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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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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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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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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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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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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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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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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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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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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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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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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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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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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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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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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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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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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单位:
情节较轻
一般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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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
80-120
120-200
200-500
500-1000
1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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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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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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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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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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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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