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管理,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现将《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及所属中队的执法人员领取、使用各类执法文书,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金坛市行政管理执法局法制科负责监督、指导大队的文书管理、使用工作。
第四条 大队的执法文书(包括核查、停工等,下同)由受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对执法文书的编号和日常领取的管理措施,防止错号、重号、损坏、丢失等情况的出现。
第五条 各中队设立专人负责文书日常管理,执法队员领取执法文书时必须经文书日常管理人许可,在执法文书领取登记本上注明领取日期、文书名称、文书编号、文书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后方可领取。领取文书执法队员定期将文书使用情况逐项汇报中队文书日常管理人,由中队日常文书管理人在每季度末汇总后报大队文书管理部门备查。
第六条 执法队员领取的文书因跨越年度、内容修改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必须于接到文书管理人员通知后十日内交回,由文书管理人员交受理中心处理。
第七条 负责文书管理的人员必须将文书登记本整理成卷宗,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