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平稳运行,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缴费比例。
一、各参保单位和缴费职工应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二、养老保险缴费总比例由原来的33%下调为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8%调整为24%,个人缴费比例为5%。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