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金坛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当年度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市、镇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人武部、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协助。安置工作常设机构在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日常工作。
第四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货币安置,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办法。
第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一)从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士官退役、转业士官,实行货币安置,自主择业。
(二)在校大学生入伍,系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2002〕司联字1号)精神执行。由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发放安置金。
(三)经省人民政府退役安置机构批准的转业士官,非本市应征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是本地的、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准许易地安置。在服役期间,父母、配偶、子女购房入户本地和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第六条 退役士兵货币安置金由市财政纳入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和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等。
第七条 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报到的第2个月起,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给之月起,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个月内不报到的不享受此待遇。
第八条 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金按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标准分别计算:
(一)城镇户口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标准为:义务兵2.1万元、一期复员士官2.8万元、二期复员士官3.5万元、转业士官三期6万元、四期8万元(含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农村户口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标准为:义务兵1万元、一期复员士官1.5万元、二期复员士官2万元(含待分配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按照《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镇接收管理,参加保险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当年参加技能培训、组织企业开展退役士兵招工洽谈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提供平台。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冬季以后回来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退役义务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规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退役士兵 安置 暂行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