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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9-000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09〕4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9-06-12 公开日期 2009-07-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政发〔2009〕45号

   《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老年  补贴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2日印发         

  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

  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的养老生活补贴(以下简称“养老补贴”)发放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参照常州市区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本市原城镇户籍的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养老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2003年7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取得本市城镇户籍;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三)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

   “知青半家户”,是指城镇户籍的知青在上山下乡期间结婚的原农村户籍、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

   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是指城镇户籍的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现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是指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或单位养老保障收入。

   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人员是指享有以下款项的人员:

   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养老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有稳定的单位养老保障收入包括村集体分配收入和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的生活费、救济费等各类收入。

   以上人员享受的各类稳定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和单位养老保障收入,如低于“养老补贴”发放标准,可按“养老补贴”标准补足。

   第三条  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补贴”的业务管理和发放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养老补贴”资金的保障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户籍审核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社会福利待遇领取情况的审核,并及时做好与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信息的交换工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为“养老补贴”发放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四条  “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以后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民政等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按季度发放。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本季度应发“养老补贴”对象《发放明细表》和《汇总表》,市财政部门将应发放的“养老补贴”资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足额划拨到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养老补贴”资金支出专户。

   第六条  申领“养老补贴”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办和劳动保障所审核并在所在镇(区)和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由劳动保障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2009年5月1日前申请的人员,经受理批准后,其“养老补贴”从2009年1月开始享受;2009年5月1日后申请的人员,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坛政办发〔2008〕12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无养老保障收入的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调查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坛政办发〔2008〕14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其“养老补贴”待遇从批准次月开始享受。

   第七条  2009年5月1日后申请人员,劳动保障所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完成工作,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和银行存折。

   第八条  “养老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员凭《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及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领取。

   享受“养老补贴”人员死亡后,自次月起不再发放“养老补贴”;被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在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期间,不得享受“养老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和银行存折的注销手续,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对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对不符合领取条件、故意骗取“养老补贴”的人员,经查实后收回《金坛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证》和银行存折,追回已领取的“养老补贴”,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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