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绿色通道绿化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绿色通道 绿化 管护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7日印发
金坛市绿色通道绿化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城乡绿化事业发展,更有效地保护好绿化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后形成的绿色林带的通称。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府组织建设的绿色通道(包括交叉道口)的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绿色通道(包括绿化和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归出资建设该绿色通道的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占用、毁坏、砍伐、出售或移动绿色通道内的植物、景石及其辅助材料和辅助设施。
第二章 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和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全市绿色通道绿化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城乡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制订绿色通道绿化保护措施;
(三)负责绿色通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
(四)组织、指导绿色通道建设和管理;
(五)查处绿色通道范围内绿化违法案件。
金坛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机构,对绿色通道养护管理有监管责任和指导义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爱护城乡绿化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绿色通道绿化养护管理方式由其所有者或其授权(委托)管理单位制定。
沿高速公路、省道和金武路建设的绿色通道,以及尧塘河城区段绿化,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养;沿县道建设的绿色通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养;其它绿色通道和尧塘河的非城区段绿化按照属地管理形式,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养。
第七条 绿色通道绿化养护管理要由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承担,专业绿化养护单位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
沿途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对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支持、帮助养护单位做好绿化养护工作。
第八条 绿化养护单位应按照《金坛市绿色通道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
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责任制度,做好养护日记,积极探索科学合理、节本高效的绿化管养办法;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绿色通道绿化养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制订相关的养护管理细则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九条 绿色通道中的树木和花草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采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色通道用地。
疏除或补种绿化,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得到绿色通道管理责任单位的书面指令后方可实施;补种的苗木原则上应从绿化带内疏挖。
第十条 申请砍伐、移植、更新树木和绿篱,拆除花坛、花带、草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工程施工和维护公用设施安全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安全,妨碍交通的;
(四)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五)密度太大需要疏除的;
(六)因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七)因其它原因所必须的。
第十一条 确实需要采伐树木、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市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者必须持有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定点平面图和其它有关移伐树木、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原因的证明文件;
2.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规模和用途说明;
3.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恢复计划,包括规划设计图纸、树种、规格、数量、完成时间等;
4.涉及公路搭接的,有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的公路搭接同意书;
5.与绿化所有者(授权或委托管理单位)达成的补偿协议。
(二)填写占用林地(绿地)申请表。
第十二条 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认为申请理由恰当,经现场查勘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向申请者收取移伐树木的绿化补偿费、占用或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地占用费后,发给《金坛市绿色通道占用同意书》和《金坛市树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通知书》。
第十三条 采伐树木和恢复绿地必须由市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认可的绿化专业队伍实施,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施工。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新建各类管线、道路、河渠等市政公用工程应尽可能避让绿色通道,避免损伤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相互妨碍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知市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落实保护措施,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施工。除紧急工程外,移栽树木应在最适宜季节进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绿色通道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移植树木、砍树挖笋、毁绿种植、林下种植和放牧;
(二)擅自砍枝剥皮、攀折花木、采摘花卉和果实等;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擅自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置广告牌等;
(四)在树木上刻画、钉挂杂物、缠绕铁丝、架设电线、晾晒衣物,在绿化设施、景石上擅自涂画、刻画等;
(五)偷盗绿化苗木和树木固定支架、固定铁丝;
(六)向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道路清扫物和其它废弃物;
(七)任意践踏草坪,在草坪、色块上行驶、停放各种车辆;
(八)在绿化带旁停车装运苗木、草坪或其它物品,造成绿化受损;
(九)在绿化带旁挖坑取土,影响树木正常生长或造成树木损伤、死亡;
(十)在绿化带内及绿地边缘外10米范围内焚烧作物秸杆或枯草杂物;
(十一)其它损坏绿化、绿地的行为。
第三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绿色通道绿化养护管理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市人民政府所有的绿色通道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市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绿化管养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应与养护管理费用挂钩。
绿色通道行政管理经费应根据养护管理规模进行核算,一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绿化补偿费、绿地占用费的执行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项绿化经费,应单独立项,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本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绿色通道管养机制创新和养护技术的研究中有较大突破,大大提高养护效率、降低管养成本的;
(二)在制止破坏绿化行为、扑灭林木火灾、防治病虫危害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有事实根据地检举他人违反了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按《金坛市市区绿化损失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绿色通道用地的;
(二)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
(三)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
(四)擅自在绿色通道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影响绿化生长、影响绿化效果活动的;
(五)工程建设结束后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
未按《金坛市绿色通道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养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取消其绿化养护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绿色通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