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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91/2009-00005
主题分类 粮食、盐业、烟草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粮食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粮字〔2009〕8号 发布机构 粮食局
生成日期 2009-05-19 公开日期 2009-05-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
坛粮字〔2009〕8号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粮食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市粮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对象

    本市范围内于2008年12月底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许可人)。

    二、受理部门

    金坛市粮食局。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二)是否仍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三)是否仍然拥有(包括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四)是否仍然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五)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的行为。   

    四、核查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采取实地核查。

    五、核查资料与时间要求                      

    被许可人在2009年6月10日之前向金坛市粮食局报

    送以下材料接受核查: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三)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或租借仓储设施的合同或协议; 

    (五)具备的检验、计量仪器清单;    

    (六)从事检验和保管人员名单(附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也是认真落实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的需要,在全市夏粮收购即将开始之际,全市开展资格核查工作有其重要意义。市局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核查与服务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开展本地区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

    (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被许可人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

  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逾期未主动向粮食部门报送核查材料的,粮食部门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持证人提出申请不再经营粮食收购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结果在当地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粮食局

  20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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