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粮食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市粮食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对象
本市范围内于2008年12月底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许可人)。
二、受理部门
金坛市粮食局。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二)是否仍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三)是否仍然拥有(包括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四)是否仍然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五)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的行为。
四、核查方式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方式以书面核查为主,必要时采取实地核查。
五、核查资料与时间要求
被许可人在2009年6月10日之前向金坛市粮食局报
送以下材料接受核查: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三)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或租借仓储设施的合同或协议;
(五)具备的检验、计量仪器清单;
(六)从事检验和保管人员名单(附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依法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也是认真落实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的需要,在全市夏粮收购即将开始之际,全市开展资格核查工作有其重要意义。市局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坚持核查与服务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真开展本地区的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
(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被许可人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
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逾期未主动向粮食部门报送核查材料的,粮食部门可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对持证人提出申请不再经营粮食收购的,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结果在当地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并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粮食局
2009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