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江苏省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实际,对《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坛烟专[2009]24号)进行了修订,现下发给你科,希遵照执行。原《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坛烟专[200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2: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主题词: 烟草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修订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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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常州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金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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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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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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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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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巫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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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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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坛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涉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进行裁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作出决定适用合理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范围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同一时间段查获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同时实施多种违法行为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两年内第二次(以上)违法的,直接适用违法行为最高处罚层级。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轻是指依照《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适用处罚层级的较轻层级,当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最低层级时,从轻按本层级内最低限处理;从重是指依照《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适用处罚层级的较重层级,当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最高层级时,从重按本层级内最高限处理。
同一违法行为因涉案卷烟数量或者涉案金额条件而导致适用处罚层级发生冲突的,按适用较高的处罚层级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审核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对照对应的裁量权幅度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以及重大、复杂等案件,应当在经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报请主管或分管领导同意。同时必须在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审批材料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法定事实及依据。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将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法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的检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在上级行政执法检查中,凡发现5起以上案件未执行此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随本办法同时下发的《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件”是指每1万支为1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