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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下发《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索引号 137373633/2009-00006
主题分类 粮食、盐业、烟草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烟草公司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烟专〔2010〕23号 发布机构 烟草局
生成日期 2009-09-08 公开日期 2010-1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下发《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下发《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坛烟专〔2010〕23号

 

根据国家、江苏省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处罚实际,对《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坛烟专[2009]24号)进行了修订,现下发给你科,希遵照执行。原《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坛烟专[2009]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附件2: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主题词:  烟草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修订 通知
抄报:常州市烟草专卖局法规处、金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0年9月8日印发
打字:徐霞
校对:巫莹
(共印1份)
 
附件1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坛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涉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进行裁量,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选择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作出决定适用合理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处罚范围不得超越法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同一时间段查获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同时实施多种违法行为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七)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两年内第二次(以上)违法的,直接适用违法行为最高处罚层级。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轻是指依照《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适用处罚层级的较轻层级,当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最低层级时,从轻按本层级内最低限处理;从重是指依照《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适用处罚层级的较重层级,当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最高层级时,从重按本层级内最高限处理。
同一违法行为因涉案卷烟数量或者涉案金额条件而导致适用处罚层级发生冲突的,按适用较高的处罚层级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审核部门负责人应当严格对照对应的裁量权幅度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以及重大、复杂等案件,应当在经由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报请主管或分管领导同意。同时必须在案件调查结案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审批材料中明确表述确定处罚幅度的法定事实及依据。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将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法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的检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此办法。在上级行政执法检查中,凡发现5起以上案件未执行此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随本办法同时下发的《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所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所称“件”是指每1万支为1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处罚层级
自由裁量幅度
 
备注
1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一)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000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满2件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25%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2件以上不超过3件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5%以上不超过35%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或者运输卷烟数量3件以上100件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不满5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者运输卷烟数量5件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回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旅客异地携带卷烟实行限量的通知》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异地携带卷烟不超过100条或邮寄卷烟不超过10条、烟叶、烟丝不超过10公斤(合寄时不超过10公斤)[排除合法携带,排除价值较高的卷烟]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异地携带卷烟100条以上或邮寄卷烟10条以上、烟叶、烟丝10公斤以上(合寄时20公斤以上)[排除合法携带,排除价值较高的卷烟]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无证批发)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卷烟、雪茄烟价值超过不满5000元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不超过60%的罚款
 
批发卷烟或雪茄烟价值超过5000元不满1万元或违法批发的数量不满2件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以上不超过75%的罚款
违法批发卷烟或雪茄烟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违法批发的数量2件以上的、两年内第二次(以上)违法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5%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3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乱渠道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查获数量不满50条的或初次违法且违法进货总额不满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不超过8%的罚款。
 
查获数量在50条以上的或违法进货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查获数量不满5条或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000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查获在数量5条以上不满10条或违法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查获在数量10条以上或违法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5
违法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查获数量不满10条或违法销售总额不满1000元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查获在数量10条以上不满20条或违法总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不超过40%的罚款
 
查获在数量20条以上或违法总额在2000元以上的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6
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的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不超过15%的罚款
 
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7
持证人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第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持证人改正,免于行政处罚
 
有第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或者有第三、四、六、八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经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但仍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有第五、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注: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无自由裁量权的和部分有自由裁量权的,本表未予列入;
      2、两年内第二次(以上)违法的,直接适用违法行为最高处罚层级;
        3、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要求及名词术语解释详见《金坛市烟草专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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