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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管理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09-0006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府办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办发〔2009〕9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09-08-04 公开日期 2009-08-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管理的紧急通知
废止时间: 2017-12-14 09:3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管理的紧急通知
坛政办发〔2009〕94号

   当前正值生猪“高热病”易发季节,周边及本市部分地区已有生猪发生“高热病”情况,形势十分严峻,应对不当将严重威胁生猪肉品消费安全,影响全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杜绝病死生猪及病害猪肉流入市场,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收购、屠宰、销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

   经贸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定点屠宰场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各项制度,强化屠宰场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严把生猪进场关、屠宰检验关、无害化处理关、生猪肉品出场关。生猪进场一律凭“三证一标”,严防病害及病死生猪进场。生猪屠宰必须严格遵守屠宰操作流程,执行宰前检疫和宰中、宰后检验制度。坚持执行快进快宰制度,压缩生猪圈存时间。对检出的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100%,严禁屠宰病、死猪及非法交易病、死生猪及其产品的行为。要加强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非常时期要做到每日消毒,保持场地环境、待宰圈舍、操作车间等场所的卫生。生猪肉品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及检验印章出场,缺一不得出场,必须确保生猪肉品出场合格率100%。同时,要联合相关部门对私屠滥宰生猪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进一步强化生猪检疫防控工作

   农林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实施规范免疫,指导开展消毒灭源行动,对病死生猪要监督做好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非法交易病死生猪。要切实加强生猪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执行检疫规程,对未经免疫和无免疫标识的生猪不得实施检疫,严禁对病猪及其它检疫不合格生猪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过程中的病死及死因不明生猪要及时做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或阻碍他人举报。要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销售、运输、加工病死猪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生猪肉品市场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生猪肉品市场流通的管理,深入开展对肉品批发点、销售摊点、社区超市和肉品专卖店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生猪肉品及病害生猪肉品的行为。上市销售的生猪肉品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一律凭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印章上市销售,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生猪肉品均经检疫检验合格。特别是虹桥农贸市场,要加强对肉品经营户的监管,坚决取缔销售母猪肉等非法经营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餐饮加工环节猪肉进货的管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和肉食品加工环节用肉情况的管理,监督餐饮、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所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场。近期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大检查,严厉查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生猪肉品及病害肉品等不法行为。

   五、进一步强化联防管理机制

   各镇(区)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病死生猪要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发现收购、贩卖及私屠滥宰病死生猪的行为要坚决取缔。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协调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特别是城郊结合部,邻县市边界地区的整治。各监督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集中力量,开展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和非法交易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力量,公布举报电话,切实维护好我市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确保“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生猪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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