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创建省级金融生态市目标要求,并针对我市当前金融工作实际,市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对《金坛市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评定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金坛市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金融 评定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印发
金坛市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意识和信用观念,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规范农村金融秩序,根据《金坛市创建金融生态市活动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镇(含金坛经济开发区,下同)应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所在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创建信用镇领导小组,同时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用村、镇创建日常工作。各行政村也应成立由村委会、贷户代表(指与金融机构发生过信贷关系的农户,简称贷户)和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等组成的信用农户评定小组,具体承办信用农户评定工作。
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全镇的创建活动,积极组织推动全镇的金融生态建设,充分行使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金融生态环境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职能,带头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各行政村负责创建信用农户的具体工作,制订可行的实施意见,承办创建信用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日常工作事务等;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积极推动创建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四条 信用镇评定标准
1.成立创建组织,明确创建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2.制定创建信用镇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积极参加金融生态市创建各项活动;
3.组织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的创建工作,信用村数占总村数90%以上;
4.开展诚信宣传活动,积极推进银企合作,不断增加有效信贷投入;
5.积极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司法部门加大对各类涉金融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帮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辖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
6.开展“平安金融”创建活动,确保辖区不发生社会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等严重违法事件,无针对金融机构的恶意诈骗、盗窃、抢劫案件。
第五条 信用村评定标准
1.制定信用村创建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落实;
2.村领导班子能积极支持金融工作,协助金融机构组织存款、催收贷款和利息,班子成员的信用观念强;
3.有明确的经济发展规划,干部群众具有勤劳致富的强烈意愿和良好的信贷投向;
4.建立贷户经济档案,建档率达100%;
5.村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逃废金融债务现象,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信用农户占有贷户的比例在95%以上。
第六条 信用农户评定标准
1.必须是居住在农村地区的贷户;
2.资信良好,近二年无贷款逾期欠息情况发生;
3.社会信誉好,家庭成员勤劳、善良、诚实;
4.从事种养殖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第三章 评定方法
第七条 信用镇的评定。实行自愿申报的办法,由镇政府对照申报条件,将书面申请报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协调小组评定。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镇领导班子情况、镇经济概况、农户信用现状、经济结构调整思路,以及创建规划和落实措施情况等。
第八条 信用村的评定。实行自愿申报的办法,由行政村村委会对照申报条件,将书面申请报镇创建信用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评定。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村领导班子情况、村经济概况、农户信用现状、经济结构调整思路等。
第九条 信用农户的评定。农户以自愿方式提出书面申请,与本人身份证件,同时提交村委会,书面申请要真实地反映贷户家庭情况、经营情况、收入状况、信用现状等,经村委会初审同意后报信用农户评定小组评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信用镇、村享受的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将加大对信用镇、村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符合贷款条件下,优先满足信用镇、村的资金需求,包括所在企业和农户的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信用农户享受的优惠政策:
1.金融机构将加大对信用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其生产经营、家庭消费等资金需求及时、优先帮助解决;
2.根据贷户职业和经营内容,放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当地一般农户授信的两倍,在授信额度之内,一次核定,分次发放,余额控制,周转使用。
3.向信用社入股的社员,享受贷款利率优惠。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 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每年年初评审一次,评定的称号只限在本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年终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从专项经费中提取部分资金对创建信用镇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镇政府创建办公室对创建信用村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宣传先进事迹,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信用镇、信用村、信用农户的名单。
第十五条 信用农户在年度中如发生贷款逾期,立即取消其信用农户的资格,从取消之日起不享受本办法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信用村在年度中如发生本村贷款户有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致使贷款逾期,且所在村协助处置不力的,取消其信用村资格,从取消之日起不享受本办法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信用镇在年度内如发生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镇政府部门协助处置不力的,取消其信用镇资格,从取消之日起不享受本办法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