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2007〕38号)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
但目前部分学校不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局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没有政策依据的。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对在我局登记备案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可以直接盖章证明。其他情况一般不予受理,对学校确有要求的,一律由当事人出具书面材料,经镇(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盖章证明,再来我局盖章。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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