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关于考核结果使用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发挥好考核工作的评价、监督、激励、奖惩作用,按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年度考核奖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地方工作性津贴的发放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加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发放“年度考核奖金”,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金的计发基数按下列规定执行,即: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国家规定的标准工资计算。
2.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人员,其年度考核奖金按上述规定标准的100%发放。
3.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考核年度内离退休人员,年度考核奖金原则上比照本单位在职称职等次人员的标准发放。计发基数按其办理离退休的当月工资为准。其中,下半年离退休的按全额发放,上半年离退休的减半发放。按国家规定,上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到达离退休年龄且未经组织留用的人员不列入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范围。
5.当年度转业干部和退伍战士,如其在12月底前在地方起薪的,也可纳入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范围,并按全额发放。
6.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试用(见习、学徒)期人员,其年终一次性奖金按计发基数的半额发放。
7.当年新录用的公务员中,录用前为国家工作人员且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人员,其年度考核奖金按计发基数的全额发放。
8.本市、镇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现标准发放。从外地或企业调入的人员,从起薪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月平均总数发放(即:年度考核奖金=标准÷12个月×实际工作的月数)。
9.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癌症、精神病患者除外)、因受各类处分和工作表现较差而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均不纳入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范围。
10.当年度死亡的人员中,上半年去世的,其年度考核奖金按其死亡当月计发基数的半额发放;下半年去世的,按全额发放。
1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不纳入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的范围,待其结案后视情况再行确定。
二、实行地方工作性津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的部分,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嘉奖、三等功人员奖金仍按规定照常发放)
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可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的部分。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度不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的部分,并再停发一个月工作性津贴的其他部分(即停发月工作性津贴扣除200元部分)。
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度不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的部分,并再停发两个月工作性津贴的其他部分。
5.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当年度不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的部分(补定等次的除外)。
6.实行平时考核与地方工作性津贴挂钩。
因个人责任未完成工作计划或发生工作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酌情一次扣除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10-30%。
有迟到、早退、旷工、上班玩游戏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应酌情扣除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10-30%。
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问题遭投诉,或被主管部门以及特邀监督人员明察暗访发现,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应一次扣除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30-50%。
考核年度内受警告处分的,扣除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50%。
平时考核与地方工作性津贴挂钩的具体实施,于年度考核结束时进行。
三、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表:《20 年度市级机关公务员考核与地方工作性津贴挂钩情况汇总备案表》
二○○九年三月九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附表:
20 年度市级机关公务员考核与
地方工作性津贴挂钩情况汇总备案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单位在职
在编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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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考核镇局级干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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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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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考核
优秀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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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考核
基本称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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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考核
不称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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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考核
不定等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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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时 考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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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受
警告处分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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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责任未完成工作计划或发生工作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扣除考核津贴部分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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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扣 款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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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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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扣除考核津贴部分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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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扣 款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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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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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问题遭投诉或被明察暗访发现并查实,扣除考核津贴部分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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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扣 款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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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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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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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拟按24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与考核挂钩的地方工作性津贴,其中全额发放 人,总计发放 人,合计发放金额 元。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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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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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按 人发放与考核挂钩的地方工作性津贴,总计金额 元。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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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各留一份。
填表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