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37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3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89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8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9〕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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