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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11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9〕11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11-26 公开日期 2009-1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9〕115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发[2009]193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9]193号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88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9〕188号


 

  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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