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纳税人销售变动率及税负进行分析,指标无异常的,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销售变动率或税负率异常的,必须经评估,指标异常疑点排除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8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充分认识该项管理措施的重要性,要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防范税收风险有机结合。在日常税收管理中,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按《通知》要求采用多项评估手段,对该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或增值税税负率指标的异常情况及具体原因进行分析核实。指标异常情况排除后,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所属期2009年9月及以后发生的即征即退事项,在省局相关业务需求开发上线之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一户式”申报数据,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台账管理,按月计算纳税人的销售额变动率及增值税税负率。
三、年度终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仍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7]127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的全年退税情况进行清查或评估。发现问题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于《通知》中销售额变动率的四个指标,各地使用第1项“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和第4项“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对第2、3项指标暂不作要求。增值税税负率的变动,是指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当月税负与上月税负的变动情况。
五、指标异常具体标准(暂定):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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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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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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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负变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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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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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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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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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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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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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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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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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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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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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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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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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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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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