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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1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7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09-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75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1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6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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