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1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6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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