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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10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7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09-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74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26号)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2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6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货便函〔2009〕132号

  货物劳务税司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产品退税率调整后,国内采购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出口,其国内采购原材料适用退税率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规定,只对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产品出口的,按增值税法定税率予以退税。如上述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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