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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10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7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09-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72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1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6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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