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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