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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10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7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09-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坛国税函〔2009〕71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12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5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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