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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10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9〕9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09-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9〕97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9]16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9〕16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五、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可通过修改系统设置参数的方式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对审时限,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自行调整。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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