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9〕16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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