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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10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9〕9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9-24 公开日期 2009-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9〕96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9〕16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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