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行政效能评估机制,全面实现省局及常州市局“三个一流”工程总体目标,促进地税工作全面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管理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立足于强化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标准,简化考核程序,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开创金坛地税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三条 绩效管理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层级考核、下考一级的原则;
(三)实地查证考核、计算机考核和其他考核方法综合运用的原则;
(四)过程与结果并举、定量与定性并重的原则;
(五)激励与惩戒相结合、考核评价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主体及对象
第四条 绩效管理考核包括单位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单位绩效考核以市局为考核主体;个人绩效考核分别以市局领导班子、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为考核主体。
第五条 绩效管理考核的对象是局领导班子、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计分标准及方法
第六条 单位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队伍建设、服务质量、工作业绩三个部分;个人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重点工作和临时工作、效能督查、素质评价四个部分。
第七条 单位绩效考核总分为1000分,以金坛市地税局“三个一流”工程考核为准。
个人绩效考核总分为1000分,以金坛市地税局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为准,根据各层次、各类别人员工作的不同性质、特点和要求,分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基层一般工作人员四个系列,确定相关考核要素的具体分值。
第八条 “三个一流”工程考核与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 市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分局、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局绩效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教科,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汇总等工作。
第十条 单位绩效考核按照“下考一级”的原则,围绕《常州市地税系统“三个一流”工程考核办法》和《金坛市地税局“三个一流”工程考核办法》,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各考核主体对所属干部进行考核,在全面分析评估的基础上,按统一标准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认真建立和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考核工作领导责任制、分工负责制和巡查督查制,对因职责不明确、组织不得力、督查不到位而导致考核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的,严肃追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考核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 单位绩效考核根据“三个一流”工程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个人绩效考核根据考核得分,按“好”20%、“较好”50%、“一般”30%的比例确定本级所属人员的考核等次。对出现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执行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社会影响以及局党组确定的其他情形人员,年度评定为警示岗。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各考核主体对考核结果应通过编发情况通报、局域网、张榜公布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单位、个人的申诉。
第十五条 单位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按照“三个一流”工程考核办法处理。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按照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处理。对年度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评定为警示岗的,由考核主体进行诫勉谈话,原则上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均被评定为警示岗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作待岗处理。
第十六条 “三个一流”工程考核和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市局制定《金坛市地税局“三个一流”工程考核办法》和《金坛市地税局全员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一并下发。
第十八条 各科室、各分局、稽查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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