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餐饮业大额消费备案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9-0001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9〕3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8-05 公开日期 2009-08-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餐饮业大额消费备案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餐饮业大额消费备案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9〕34号

      为了规范我市餐饮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餐饮业大额消费备案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餐饮业大额消费备案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业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创新征管方式,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税收管理特点以及餐饮业税收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餐饮业纳税人的大额消费申报备案和税务机关巡查核实两部分进行规范;力求规范餐饮业纳税行为,努力实现餐饮业税收足额征收。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市经营餐饮业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体户;首先选择在大型餐饮业纳税人中实施,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第四条 各分局应当根据餐饮业纳税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纳税人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实施分类管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划分的年纳税额标准,由各分局根据本地区餐饮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五条 凡列入备案巡查管理的纳税人,在月后15日内纳税申报的同时,按要求报送《餐饮业大额消费情况备案表》。

  第六条 《餐饮业大额消费情况备案表》在纳税人实际接受订餐时填列;大额消费的标准为订餐人一次性订餐三桌以上(含)或一次性消费3000元以上(含)。

  第七条 各分局成立巡查小组,每月对列入备案巡查管理的纳税人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并编制《餐饮业大额消费巡查记录》。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各分局可根据需要确定巡查时间,每月安排巡查的次数不得低于四次,节假日适当增加巡查人员、次数;巡查宜在就餐时间内进行。

  第九条 每月申报期后10日内,管理员应把分局提交的《餐饮业大额消费巡查记录》与纳税人申报的《餐饮业大额消费情况备案表》进行核对,并把核对结果上报分局。

  第十条 各分局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纳入备案制申报的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警戒线指标的,应作为重点巡查对象,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

  第十二条 列入备案巡查管理的纳税人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餐饮业大额消费情况备案表》进行纳税申报的,分局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餐饮业大额消费情况备案表》内容与《餐饮业大额消费巡查记录》有差异的,分局应对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建议并责令纳税人限期整改。

  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如实申报的,移送日常检查,进入立案检查程序;并对属营业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取消其自行申报资格。

  对非营业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的核对结果超过其定额30%以上的,分局应当及时调整其月定额。

  第十四条 市局征管科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指导与监督、考核,税政科负责行业评审,及时制定、调整和发布各项警戒线指标值。

  第十五条 各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一:餐饮业大额消费情况备案表

  附件二:金坛市地方税务局餐饮业大额消费巡查记录

  附件一:

  餐饮业大额消费情况备案表

 

  所属期: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数量单位:人、位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务管理码:

 

  最大接待能力:

  其中:包厢餐位:

  其中:大厅餐位:

 

  员工人数:

  营业税申报方式:

  定餐电话:

 

  消费日期

  及时点

  消费类别

  消费人数

  其中在包厢人数

  消费金额

  是否开具发票

 







 







 







 







 







 







 







 
             
             
             
             
             
             







 







 







 

  纳税人声明:此表是根据我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填写,我确认它是真实的,如有不实,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用于餐饮业纳税人接待大额消费情况的报告,在接受订餐或实际消费时填列。大额消费是指一次性定餐在3桌及以上以及一次性消费3000元及以上。

 

  2、填报口径:最大接待能力填写能接待的最多人数;其中包厢餐位指包厢能接待的人数,大厅餐位指大厅能接待的人数;餐饮员工人数指平时正常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的职工人数,包括直接管理员工的行政人员;营业税申报方式填写当期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方法,为“自行申报”和“核定征收”其中之一;日期填写大额消费发生的具体时点,分午餐和晚餐填列;消费类别指宴请的性质,如生日宴、谢师宴、乔迁宴、开业宴、婚宴等;消费人数指接待的实际人数;消费金额指结算时应收的所有款项金额;是否开具发票填写“是”或“否”。

 

   3、纳税人应于月后15日内将本表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地税部门备案,未报送或未按实际经营情况填列报送本表,分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二: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                                         餐饮业大额消费巡查记录

  巡查单位:

  税务管理码:

  经营地址:

  定餐电话:

  最大接待桌数:

  其中:包厢桌数:

  其中:大厅桌数:

  序号

  巡查日期及时点

  定餐情况记录

  巡查人员

  包厢已定桌数

  大厅已定桌数

  巡查时上座率

  宴会及其他情况说明





















































































  说明:1、本表按户按月填列,列入巡查的单位每月巡查不得少于四次;

   2、巡查时上座率可直接填写巡查时的就餐座数;

   3、本表主要反映纳税人接受订餐的情况,同时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