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9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1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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