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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9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5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7-27 公开日期 2009-08-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58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8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8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1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11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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