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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93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5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7-13 公开日期 2009-08-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53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20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称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以下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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