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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8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5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7-06 公开日期 2009-08-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50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关于加强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完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8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82号

  关于加强和完善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02号文)和《关于完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44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小型商贸企业的跟踪管理

  1、对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各单位应结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强跟踪管理。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进项与销项税金增长异常、发票用量增长异常等情况的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作为风险管理对象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并视核查情况确认是否转入辅导期管理。

  3、跟踪管理期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数量按企业一个月实际经营所需发票用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现行行政许可规程执行。

  二、2009年6月1日前预认定或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1、对2009年6月1日前预认定或纳入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由企业申请后直接转正式认定。

  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转正式认定的小型商贸企业的待抵扣进项税金进行清理,对比对结果暂未明确的,可发函致相应的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流程操作按附件一执行。

  附件: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流程操作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流程操作

  在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流未作调整之前,暂按以下流程操作: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CTAIS流程

  流程管理—流程受理—(05)增值税认定类—(2130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确定—相关资料选择“通过”—保存下一步—商业企业明细类型选择:小型商贸企业或商贸零售企业—系统默认新办企业(去掉默认标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选择:新认定正式一般纳税人,保存后发起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

  2、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CTAIS流程

  流程管理—流程受理—(05)增值税认定类—(2130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确定—相关资料选择“通过”—保存下一步—企业明细类型选择:工业企业—系统默认新办企业(保留默认标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类型选择:新认定正式一般纳税人,保存后发起一般纳税人认定流程。

  3、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辅导期资格认定CTAIS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在监管期发现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苏国税发〔2009〕102号文中所述问题,则启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预认定工作流(213010),选择“新认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将其转入辅导期管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CTAIS(213011)流程不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9〕102号


 

  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政策意见,支持中小商贸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完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二、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三、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简便、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具体方式由省辖市国税机关确定。

  五、有关征管流程的调整及操作要求另行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144号

  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二、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简便、有效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具体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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