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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8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4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09-08-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47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13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其他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的规定计算扣除。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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