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1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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