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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76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3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09-08-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37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5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11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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