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5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7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增值税税制,促进税收公平,现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第一条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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