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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7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3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6-01 公开日期 2009-08-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33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58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5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02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10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

  2. 上海西北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3. 东莞保税物流中心

  4. 中山保税物流中心

  5. 广州空港保税物流中心

  6. 江阴保税物流中心

  7. 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8. 杭州保税物流中心

  9. 青岛保税物流中心

  10. 日照保税物流中心

  11. 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

  12. 营口港保税物流中心

  13. 西安保税物流中心

  14. 成都保税物流中心

  15. 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

  16. 南昌保税物流中心

  17. 山西方略保税物流中心

  18. 武汉东西湖保税物流中心

  19. 南宁保税物流中心

  20. 沈阳保税物流中心

  21. 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

  22. 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

  23. 深圳机场保税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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