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苏国税发〔2009〕77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 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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