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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5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9〕5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09-08-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9〕52号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国税发[2009]72号

  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要求,为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业水平、保证执业质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制定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办法,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进行评价。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国税发〔2009〕48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我们制订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要求,鼓励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指定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坚持行业准入制度,不得受理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关于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中要求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的“较大规模”企业的标准,各省辖市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汇算清缴企业规模、注册税务师行业技术力量等因素自行确定。市区和县(县级市)可适用不同标准,上述标准,由各省辖市于4月30日前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通知中有其它需明确事项,省局将及时告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规范要求

   

  一、  鉴证报告正文样本

  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鉴字[××]××号(委托人名称):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编制的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贵公司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与该项审核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所有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准确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的审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审核程序》的要求,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贵公司 XXXX年度利润总额xx元。(如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则表述为:贵公司XXXX年度的会计报表经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XXX[报告文号]的审计报告,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反映贵公司XXXX年度利润总额xx元)。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XXXX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xx元, 纳税调整减少额xx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xx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x元, 应纳税所得额xx元, 应纳所得税额xx元, 减免所得税额xx元, 抵免所得税额xx元, 应纳税额xx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xx元,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xx元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xx元。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它用途。非法律、法规规定,鉴证报告的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附件:

   1、鉴证报告说明;

   2、xxxx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审)

   3、xxxx年度会计报表

   4、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税务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盖章) 

  
     地址:××                                                                              报告日期:××年××月××日

   

   

  附件1   

  鉴证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基本会计政策及与税收差异情况

  三、纳税调整情况汇总表

  四、主要审核情况

   () 收入类项目审核说明

   () 扣除类项目审核说明

   () 资产类调整项目审核说明

   () 准备金调整项目审核说明

   () 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审核说明

  ()税收优惠事项审核说明

  ()弥补亏损事项审核说明

  ()其他事项的审核说明

   

   

   

   

   

  二、鉴证报告说明披露要求

  (一)企业基本情况 [可用表,也可用文字表述]

  1、成立日期。

  2、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方情况。

  3、经营范围,包括工商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生产经营的主营业务范围。

  企业主营业务如较以往年度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单独说明并分析其可能对适用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

  4、企业资质。说明企业取得的可能对税收政策产生影响的资质。

  5、所得税征收方式。

  6、主营业务所涉及的流转税税种、税目、税率,以及享受的减免税政策等。

  (二)企业基本会计政策及与税收差异情况[可用表,也可用文字表述]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

  2、资产减值的核算方法;

  3、企业存货的核算方法;

  4、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5、固定资产计价及折旧的核算方法;

  6、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

  7、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方法;

  8、交易性金融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9、相关年度会计处理方法发生变更的项目;

  上述事项年度之间或本年度内发生变化或与税收处理有差异的应逐项说明。

  (三)纳税调整情况汇总表(见附表)

  (四)主要审核情况

  (披露的基本原则:企业实际未发生的事项不需要披露;发生纳税调整的事项必须详细披露;但用[★]表示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事项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要披露。)

      1、收入类项目审核说明

  (1)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说明[★]

  按审核的具体项目分别说明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及会计金额,确认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额所采用的方法:如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并说明据此确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2)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的审核说明[★]

  对特殊销售方式实现的收入,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以旧换新、售后租回等形式实现的销售应逐项进行说明,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3)接受捐赠收入的审核说明

  按具体项目分类说明接受捐赠收入会计金额和处理方法,以及根据税法确认的金额,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4)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审核说明

  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存在则单独说明会计金额和处理方法,以及根据税法确认的金额。

  (5)税法规定的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审核说明[★]

  是否存在税法规定的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存在则单独说明会计金额和处理方法,以及根据税法确认的金额。

  (6)补贴收入的审核(包括税收上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税和有关技改项目、环保项目等财政配套拨款等) [★]

  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的依据,会计核算方法;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7)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准确计算、及时入账,对大额的营业外收入应单独说明情况。

       (8)执行新会计会计准则的企业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的审核。

  (9)其他。

  2、扣除类项目审核说明

  (1)工资薪金支出及三项费用的审核说明[★]

  ①工资

  披露企业会计核算工资时所涉及的会计一级科目和金额,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金额;说明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年人均工资多少。其中:对于国资委批准的工效挂钩企业应当说明以下事项:国资委批准的工资额度,企业本年计提工资额,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按照两低于计算的企业工资额度,以往年度结余和使用情况。

  ②职工福利费

  披露企业会计核算职工福利费所涉及的会计一级科目和金额,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披露职工福利费以往年度结余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内容和金额。相应的支出是否都有合法的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凭证的金额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③职工教育经费

  披露企业会计核算职工教育经费涉及的会计一级科目和金额,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披露以前年度结转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④工会经费

  披露企业是否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是否有相应的拨缴凭证,会计确认的金额及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⑤业务招待费的审核说明

  披露企业会计核算业务招待费涉及的会计一级科目和金额,根据税法应当确认为业务招待费的金额,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审核说明[★]

  披露企业会计核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及的会计一级科目和金额,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确认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净额,允许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披露以前年度结转在本纳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是否属于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或企业,如果属于,应披露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3)捐赠支出及赞助支出的审核说明

  披露企业会计核算捐赠支出涉及的会计一级科目和金额,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税收法规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凭证。

  是否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赞助支出税前扣除及金额,申报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4)利息支出的审核说明[★]

  披露计入当期费用的利息支出和计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是否准确。

  存在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应详细说明金额和利率标准。

  存在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的,应详细列明关联方的投资情况及会计核算的利息支出金额及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

  (5)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及住房公积金的审核说明

  披露计提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是否实际缴纳,是否存在纳税调整。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与税前工资列支的人数是否一致[★]。

      (6)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说明[★]

  披露计提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是否实际缴纳。具体说明缴纳补充保险的的形式。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企业年金的,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7)营业外支出的审核说明

  披露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准确。对大额营业外支出项目应单独说明,凭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对大额营业外支出项目不论是否调整,应单独说明[★]。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审核以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的审核[★]

  企业实际列支的金额和税收法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对较大金额行政罚款支出应单独说明。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会计与税收有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应结转的存货成本,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的相关扣除项目调整。

  开具不合法凭证取得收入、利用不合法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支出应必须单独说明。[★]

  通过代开普通发票列支较大金额费用应单独说明。[★]

  对金额较大和异常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单独说明。[★]

  余额较大的预提费用应单独说明。[★]

  金额较大的会议费应单独说明。[★]

   3、资产类调整项目审核说明

  (1)财产损失的审核说明

  若发生财产损失应披露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或审批处理。企业财产损失项目如果有纳税调整的,应披露企业实际列支的财产损失金额和符合税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财产损失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说明[★]

  披露企业采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如实行加速折旧的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以前年度及本年度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分项目说明企业会计和税收的差异数及原因。

  (3)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的审核

  对于企业处理办法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项目披露以前年度及本年度企业实际列支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和符合税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

  (4)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核说明

  披露企业采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应按项目披露以前年度及本年度的企业实际列支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和符合税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

  (5)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的审核说明

  对于企业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税收和会计金额不一致的,应按项目披露以前年度及本年度的企业实际列支的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金额和符合税收规定可以税前列支的投资转让、处置所得(损失金额,实际列支的股权投资损失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程序。

  同时说明以前年度结转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累计扣除金额在台账中说明。

  (6)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4、准备金调整项目审核说明

  (1)坏(呆)账准备的审核及调整情况

  坏账损失的处理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存在纳税调整情况。

  金融企业当年列支的呆账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程序,呆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2)其他税法允许扣除的准备金的审核及调整情况

  (3)其他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的审核及调整情况

   5、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审核说明

  披露本年度的预售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利润,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可扣除已预交未转主营业务税金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必须审核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查看其是否已实际缴纳,并做好台账)

  披露本年度有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已在XX年度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利润,进行了纳税调增(经XXX所XX号报告审核确认), 本年度可做纳税调整减少。(应注意如果去年做纳税调增时扣除了已预交未转主营业务税金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则本年度调减时也只能按扣除了税金的比例进行调减)

  6、税收优惠事项审核说明

  对于享受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必须明确说明企业是否能单独核算优惠项目所得,并能够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相关的减免税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具体披露事项参考附件的内容)

          7、弥补亏损事项审核说明

  对于亏损和弥补亏损的企业,鉴证报告必须单独说明在五年内可弥补的亏损金额,本年度实际弥补亏损金额情况,包括应税所得弥补情况,免税所得弥补情况,不征税所得弥补情况。(需视新税法下具体政策的口径)

  结转下一年度弥补亏损金额的计算过程及结果。

  汇总纳税企业应单独说明总机构亏损情况,汇总前分支机构未弥补亏损情况。

  8、其他事项的审核说明

  (1)总分机构情况说明

  披露对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实行了必要的抽查程序,并确认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按规定分摊给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款及分支机构实际缴纳情况。

  (2)重大经营事项说明[★]

  披露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合并、分立、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非货币交易、股权(产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等重大经营情况的涉税问题,以及其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是否存在纳税调整。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说明[★]

  披露关联企业名称和与企业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企业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租借资产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企业实际采取的定价方法。

  (4)差异台账说明

  披露企业按规定应建立的台账,企业实际已建立的台账,分台账类别说明数字是否准确。

  (5)其他应当披露事项说明

  附:

  纳税调整情况汇总表

  企业名称:

  纳税年度:                                                    金额单位:元

  行次

  纳税调整

  项目

  实际

  发生额

  税法允许金额

  纳税调整增加

  纳税调整减少

  结转以后年度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合计

           
 

  附:

  税收优惠事项披露参考

  1、税基式减免的审核

  (1)不征税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审核

  取得的不征收收入的政策依据,金额,使用用途、会计核算办法等基本情况。

  不征税收入是否改变用途,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的摊销或支出是否税前扣除。

  (2)免税收入及相关费用的审核

  对于国债收入,应分项目说明其投资品种,投资金额,国债利率,利息收入金额,是否符合免税条件,购买国债支付费用是否税前扣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分项目说明投资企业是否上市,持有时间。

  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费用等情况。

  (3)减计收入的审核

  对于存在减计收入的企业,鉴证报告应分产品说明:产品所属目录情况,本年产品销售情况,减计收入金额,减计额计算是否准确。相关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

  (4)取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应说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5)取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6)加计扣除的审核

  对于申报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鉴证报告应披露: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是否存在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情形,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对于工资加计扣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对于申报创业投资抵扣的企业,应披露:创业投资企业是否备案,对方企业是否属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时间、以往年度结转的抵扣额,今年新增和实际抵扣金额,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额。

  2、税额式减免的审核

  对于申报设备抵免所得税额的企业,应披露:设备所属目录情况,以往年度结转的抵扣额,本年新购设备,本年新增抵扣额,本年实际抵扣额,今年结转以后年度的抵扣额;并对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5年内转让的现象。

  3、税率式减免的审核

  本纳税年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工人人数,资产和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年度研发人员、研发经费、研发成果、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情况等指标和享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享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情况,是否存在按照原税法规定条件应予以追征税款的现象。

  其他符合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如属不属于第一年享受,必须单独说明。

  对于享受减免税项目的企业,必须明确说明企业是否能单独核算优惠项目所得,并能够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相关的减免税事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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