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50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函〔2009〕2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5-11 公开日期 2009-08-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国税函〔2009〕22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40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4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94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9〕9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二、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