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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9-0000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9〕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09-07-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9〕8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现将制定的《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常地税发〔2004〕88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地税系统2008年度“三个一流”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地税发〔2008〕86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案件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地税系统的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税务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制度》;稽查局应当设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局应当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办),审委办设在税政科,税政科负责人担任审委办主任。

  第三条  税务案件的审理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对调查终结、符合一定标准的税务案件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审核的事中监督活动,并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而进行的工作。

  第四条  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并注重把握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有效性、依据的适用性、数据的准确性。

  第五条  税务案件审理实行审理员制度,审理员从优秀税收法制员、法律专长人员和税收业务骨干中选任。根据案件审理工作的需要,审理员也可采取临时指定的方式产生。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案件审理有关人员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第六条  为了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对案件审理工作实行三级审理制度:

  (一)简易审理方式(一级审理)

  适用于案情简单、清晰、涉案金额较少,且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审理由案件指定审理承办人审理,制作《审理报告》,报局长审批。使用简易审理方式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情况可转为一般审理方式。

  (二)一般审理方式(二级审理)

  适用于案情复杂且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一般审理实行集体会审制,由案件指定审理承办人初审,经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后,制作《审理报告》,报局长审批。

  集体审理会议由审理部门负责提请和召集,由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主持,由案件指定审理承办人做好《审理记录》。如遇案情需要,可指定办案人员列席集体审理会议。

   (三)大要案审理方式(三级审理)

  适用于达到审委会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送审标准,或案情复杂、影响面广的案件。大要案初审由案件指定审理承办人初审,经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后,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提请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报送审委办,由市局审委会出具审理报告、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

  以上涉案金额包括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及罚没收入,不包括查补各项基金、费。

  第二章 日常税务检查案件审理

  第七条  各分局应建立《税务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制度》,对日常税务检查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审理部门设在管理所。

  (一)负责审理被查纳税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对案情简单、清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简易审理方式。

  (二)负责对被查纳税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进行初审后,提请稽查局审理。

  第八条  审理部门应自与检查部门办理案卷交接之日起,指定审理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提出的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制作下发《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补充检查通知书》,经管理所所长审核批准后,填写《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返回检查部门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审理部门应定期将《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补充检查通知书》传递给监察室备案,作为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日常考核的依据。

  (二)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或限期补正后重新提交,经审理合格的案件,在《审理报告》上写明审理结论,自分管分局长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下达有关文书,移交执行部门负责执行。

  第九条  经集体审理会议会审的案件,应自审理部门提请审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案情复杂的案件,延期审理须经分管分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一)退回检查部门补正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等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第十条  各分局在案件经过内部初审后,对达到送审标准的案件,应在内部初审并补正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列明检查对象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提出拟处理意见,制作《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分局长签署意见后,连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稽查局审委办。

  第三章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第十一条  稽查局应设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理股。

  (一)负责审理本局查处的被查纳税人涉案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负责审理各分局移送的日常税务检查被查纳税人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案件;

  (三)负责对达到市局审委会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进行初审后,提请市局审委会审理。

  第十二条  审理股应自与检查部门办理案卷交接之日起,指定审理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提出的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制作下发《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补充稽查通知书》,经审理股股长审核批准后,填写《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返回检查部门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审理股应定期将填写《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补充稽查通知书》传递给监察室备案,作为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日常考核和对各分局日常税务检查考核的依据。

  (二)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或限期补正后重新提交,经审理合格的案件,在《审理报告》上写明审理结论,自分管局长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下达有关文书,移交执行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形成结论的的案件,应自审委办提请审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延期审理须经分管局长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一)退回检查部门补正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等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第十四条  稽查局在案件经过内部初审后,对达到重大税务案件送审标准的案件,应在内部初审并补正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列明检查对象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提出拟处理意见,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经局长签署意见后,连同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局审委办。

   

  第四章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第十五条  市局审委会由曾长胜局长任主任,王丽苹、俞晓明、潘国忠、袁金才任副主任,严栋梁、倪志强、周萍、陈兴龙为成员。市局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审委办设在税政科,由严栋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六条  审委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有关制度;

  (二)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

  (四)依法对审理案件作出审理决定。

  第十七条  审委办工作职责

  (一)对提请单位移送的案件进行登记、初审;

  (二)向审委会汇报应由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初审意见;

  (三)负责审委会的筹备、组织及其他工作;

  (四)制作审委会会议纪要及各类文书;

  (五)负责对初审和审委会集体审理过的案卷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

  (六)监督审理决定的执行;

  (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报表;

  (八)承办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审委会会议、审核审委办作出的案件初审意见、对案件审理结论的最终决定和签发审委会的审理纪要等。

  第十九条  审委会成员的职责是参加审委会会议讨论案件、对案件审理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等。

  第二十条  审理员的职责是在审委办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对案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列席审委会会议并提供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审委办成员制作相关审理文书等。

  第二十一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具体标准,由审委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税务案件:

  (一)在日常税务检查、专项税务检查、税务稽查、分级分类稽查中,被查纳税人涉案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

  (三)疑难案件;

  (四)争议较大的案件;

  (五)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审委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当直接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审委会当年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一般为稽查(检查)部门上年度案发数的10%,市局审委会当年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不少于20件。达不到的须下调审理标准,反之,则上调。提交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序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提请审理主体为稽查局。

  第二十五条  审委办应当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中的内容和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案卷材料齐全的,应及时与提请单位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和《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案卷材料不全的,应退回提请单位及时补充,待案卷材料齐全后,再与提请单位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和《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  案卷交接后,审委办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注明案件编号、提请审理的单位名称、提请审理日期、案卷交接日期、案件名称、涉案当事人姓名、退查日期等。

  第二十七条  审委办受理案卷材料后,应当组织审理员对案件进行初审。案件初审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审理员应针对有疑点问题,询问案件承办人员或审理人员。如有必要,也可以对调查取证情况直接进行复核审查,以确保证据的全面性、充分性、准确性。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疑难案情须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委办进行初审的重点

  (一)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定性是否准确;

  (三)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及其陈述、申辩的理由是否有据成立;

  (四)提请单位提出的拟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六)其他。

  第二十九条  审委办应自与提请部门办理案卷交接之日起,指定审理承办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适用依据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提出的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在《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上写明初审意见,经审委办主任审核批准后,填写《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连同案卷退回提请单位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审委办和提请单位各执一份,作为市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重点考核的依据。

  (二)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或限期补正后重新提请,经审理合格的案件,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上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自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下达有关文书,移交提请单位负责执行。

  第三十条  经审委会集体审理形成结论的的案件,应自审委办提请审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延期审理须经审委办主任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间内:

  (一)退回提请单位补正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等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审委会集体审理案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经审委会主任同意,可委托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受托人享有与委托人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审委会集体审理案件的程序是:

  (一)审委办经过案件初审后,应及时提请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确定召开审委会的时间和议题,并在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将《税务稽查报告》等有关案件主要概况材料送发审委会各成员审阅;

  (二)会议由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三)对会议审理的案件,先由提请单位的分管局长或案件审理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然后由审理员及审委办主任汇报初审意见;

  (四)审委会成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五)在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领导下形成案件审理结论。审理结论的形成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委办根据案件审理结论,负责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审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核批准后,以审委会所在机关名义下达有关文书,移交提请单位负责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案件情况、审理结论等。

  第三十四条  审委办主任负责组织审理员和审委办其他人员共同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内容包括参会人员意见、列席人员意见、适用法律依据、审理结论等,并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审委会成员的会议发言和案件审理结论应当详实记录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中,个人讨论应保密。会上难以全面记录的,会后应及时补充,并且《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中要有参会人员签字。

  第五章  案卷归档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分局检查部门应在日常税务检查案件结案后60日内,将在检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整理,制作日常税务检查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七条  稽查局、分局检查所应在税务稽查案件结案后60日内,将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案卷,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审委办应当加强案卷的档案管理,并建立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台账。审委办应保存的案卷材料有:《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重大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记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证、《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报告等。前款列举以外的材料,审委办应及时退回提请单位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对税务稽查(检查)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稽查局应建立日常税务检查复查制度,复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每年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对各分局、稽查局上年度结案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按照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15号)的规定,由稽查局各检查股或各分局检查所制作相关文书后,统一由稽查局审理股扎口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作日及以上均包括本数和本级。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案件交接情况登记表

  附件2:税务案件初审意见书

  附件3:重大税务案件报送情况统计表(季报)

  附件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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