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垂直管理部门 > 税务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政策解读会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32/2009-0000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地税发〔2009〕1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3-23 公开日期 2009-07-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政策解读会制度》的通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政策解读会制度》的通知
坛地税发〔2009〕11号

   现将《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政策解读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金坛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政策解读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推行政务公开,更直接、更有效地服务纳税人和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政策解读会(以下简称解读会)遵循依法、公开、及时、自愿和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解读会由市局组织实施,市局为解读单位。                              

  第四条  解读会的解读对象为解读单位征管范围内的相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依法委托代征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有关新闻媒体、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  解读会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最新颁布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最新颁布的规章和税收政策;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定权限内最新颁布的地方税收法规;

   (四)省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最新颁布的地方税收规章;

   (五)省、市和本级地税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收政策在法定权限内最新制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和程序;

   (六)国家、省、市最新出台的由地税机关征收或者代征的规费、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办法和程序;

   (七)省、市和本级地税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税收事项;

   (八)告知纳税人有关办税事项,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

   (九)当前热点地方税收政策解读,通报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有关涉税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通报其他涉税信息。

  第六条  解读会定为每月召开一次,市局的召开时间为每月末的28日(遇公休日顺延至公休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由市局决定随时召开。

   特殊情况是指,解读内容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解读,将会对税收的征收管理或者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解读单位应当在召开定期解读会的5日前或者临时决定召开解读会3日前,在解读单位及其所属工作场所醒目位置,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公告召开解读会的具体时间、地点、主要解读内容和解读人等信息。

  第八条  市局成立解读会领导小组,由曾长胜局长任组长,俞晓明副局长任副组长,税政科、征管科、信管科、纳服科、稽查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税政科。                               

  税政科具体承办解读内容的收集整理、拟定解读人名单及解读时间、受理临时召开解读会的提请,并负责解读会的组织、主持、督办、情况反馈、记录、存档备案、拟定公告内容及信息上报等工作。

  办公室配合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纳服科配合做好发布公告、信息公布、解读热点地方税收政策等工作。

  信管科做好网络通讯的技术支持工作。

  其他业务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办理具体政策解读工作。

  第九条  解读单位在召开解读会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解读内容和具体解读时间、解读人应当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根据解读内容和解读对象的基本情况,认真研究,统一布置。

  第十条  召开解读会时,解读人应当着装规范、仪表端庄、用语文明,解答准确。

  解读单位对纳税人在解读会上提出的咨询应当当场解答,因需向上级请示而不能当场解答的,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纳税人反馈。一般问题解读会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问题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第十一条  解读单位要指定专人对解读会的有关情况认真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解读时间、解读地点、解读人、解读会规模、解读内容提纲、咨询问题的解答情况等。

   记录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  解读会后,解读会的相关内容及时通过内外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解读单位依照本制度召开解读会,不得强制要求或者拒绝纳税人参加解读会。

  第十四条  解读单位依照本制度召开解读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