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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