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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3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9〕3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3-18 公开日期 2009-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9〕31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3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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