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9]22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国税函[2009]2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48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8〕44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10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来函来电,反映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为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对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二、对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