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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9〕2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09-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坛国税发〔2009〕26号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9]1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六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8〕19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

  各省辖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各地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同时要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通过有关传媒和渠道把相关政策告知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将相关政策逐户告知机动车销售纳税人,确保相关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切实组织好纳税人税控盘/传输盘的购置工作。经研究,省局决定,我省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统一购置由恒宝股份公司(总局指定五家供应商之一)提供的税控盘/传输盘。具体购置工作另行安排。各地应在2009年1月15日前组织完成纳税人税控盘/传输盘的购置和初始化工作。

  恒宝股份公司将根据各地购置情况留10%左右的备盘和检测软件,交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查收,纳税人购置的税控盘/传输盘一旦发生损坏,经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使用检测软件检测确定后,三年内从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库存的备盘中给纳税人提供免费更换,并将损坏的控盘/传输盘收回,统一交恒宝股份公司换取备盘,各地市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备盘的收发存台账的登记工作。

  2009年1月1日以后申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需购置税控盘/传输盘,将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向恒宝股份公司购置,恒宝股份公司联系方式见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附件。

  三、各地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税务端软件的初始化工作,确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在我省顺利推广运用。

  1.各地市系统管理员通过IE浏览器登陆网址,进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2.各地市系统管理员应通过“角色管理—系统角色维护”功能模块,在原设定角色的基础上,给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增加建立以下用户角色。

  XX地市发票统计查询人员角色:可以增加赋予“查询统计”功能。

  XX地市发票发行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注册登记管理”、“传输盘税控盘写盘”、“税控器具应用维护”、“数据传送”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地市发票发售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购票信息管理”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地市发票报税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税控数据接受”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地市认证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发票认证”(不包含“发票认证-发票信息导出-稽核数据导出”、“发票认证-发票信息导出-一窗式数据导出”、“发票认证-系统维护-删除发票认证信息”功能模块,以上功能保留在地市系统管理员角色中)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区县发票统计查询人员角色:可以增加赋予“查询统计”功能。

  XX区县发票发行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注册登记管理”、“传输盘税控盘写盘”、“税控器具应用维护”、“数据传送”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区县发票发售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购票信息管理”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XX区县发票报税业务操作员角色:可以赋予“税控数据接受”和“工具下载”的所有功能。

  各地区本次在设置角色时应注意,切不可选择“模块一”中任何功能模块,否则可能会产生差错。

  3.各区县系统管理员根据实际为本单位操作人员新增创建发票发行、发票发售和发票报税业务操作员用户,并赋予对应的角色权限,并及时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告知具体操作人员,确保本单位“模块二系统”系统顺利运行。

  四、各地应做好对机动车销售纳税人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的发行工作,要与供货厂商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购置税控盘/传输盘企业的情况,及时为纳税人进行发行,确保纳税人正常经营。

  五、各地应做好纳税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的发售工作。目前在未实现一体化发售时,各地发票发售窗口应先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纸质),而后通过“模块二系统”为纳税人发售电子发票,写入纳税人税控盘。对纳税人2009年1月15日前已购但未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税控盘/传输盘发行后需全部进行缴销,并重新购置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从2009年1月1日起,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企业不得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开具货物不属于抵扣范围的,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2009年1月15日前纳税人发生需抵扣机动车销售业务但未购置税控盘/传输盘,或已购置税控盘/传输盘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初始化并发行发售的,不得开具非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各地于2009年1月1日后,应做好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和认证工作,确保报税、认证数据及时准确采集到位,为稽核等其他系统的运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各地在推行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与省局保持联系,若遇重大事宜,应及时上报省局。联系人:省局流转税处 瞿滨,联系电话:025--83101416;省局信息中心黄宸,联系电话:025--8310144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

  (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国税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地税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国税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安装

  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训准备工作

  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

  (五)技术支持

  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提请技术支持。

  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信息大楼

  430223

  张吉红

  027-87920389

  027-87920409

  13901015915

  027-87920386(传真)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2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006室

  100083

  陈茵

  010-82883933

  010-82375803

  010-82883858

  13811554080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3

  北京握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万红西街2号

  100015

  刘海

  010-64722288-8682,     

  13601367144,

  010-64365760(传真)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商

  4

  河南许继信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明路41号

  450004

  贾德林

  0371-66369920

  0371-66368026(传真)

  13703821201

 

  5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五号新盛大厦B座八层

  100034

  王睿

  136013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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