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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505/2009-0002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税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国税发〔2009〕1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生成日期 2009-02-11 公开日期 2009-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国税发〔2009〕15号

 

  现将常州市局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常国税发[2008]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涉税信息查询的主管部门由市局征管科负责。

  2、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市区纳税人需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向所属税务分局提出申请,暂由各税务分局受理。

  3、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对其他人员的涉税信息查询,由市局征管科统一扎口,根据具体情况可转到相关税务分局处理,相关税务分局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十七条的规定受理。

  4、对需查询的涉税信息在市局办公室档案库的,由各受理税务分局与办公室联系,并负责将相关涉税查询信息交给申请人。

  5、对涉税信息查询涉及的资料,通过资料档案管理系统——G税收管理资料——6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资料进行归档。

   金坛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08]17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税局,市区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市区纳税人需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向所属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由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受理。

  2、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对其他人员的涉税信息查询,由市局法规处统一扎口,并将介绍信签转到相关税务分局,相关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十七条的规定受理。

  3、对需查询的涉税信息在市局办公室档案库的,由各受理税务分局与办公室联系,并负责将相关涉税查询信息交给申请人。

  4、三辖市(区)局应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要求确定受理涉税信息查询的主管部门,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涉税信息查询申请。

  5、对涉税信息查询涉及的资料,通过资料档案管理系统——G税收管理资料——6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资料进行归档。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苏国税发〔2008〕16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落实《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数据权限管理,建立严格的操作权限和密码管理制度,严格按权限进行各项数据操作,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

   第六条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  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九条  对存储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纸质资料或者电子存储介质按规定销毁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纸质资料全部销毁,电子存储介质所含数据不可恢复。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用计算机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维护维修过程中,要与协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外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资料的存放场所要确保安全,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    

  第三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

  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进行的查询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包括: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三)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向被查询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税务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2.单位介绍信;

   3.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站提供的查询功能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必须经过身份认证和识别。

   直接到税务机关查询自身涉税保密信息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2.查询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六条  纳税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交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抵押权人、质权人申请查询纳税人的欠税有关情况时,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的原件。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本单位职责权限内,向查询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有关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负责受理查询申请的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资料齐全的,依次交由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复核和批准;对申请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相关申请资料。

  负责核准的人员应对申请查询的事项进行复核,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批准交由有关部门按照申请内容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退回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负责提供信息的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查询申请内容,及时检索、整理和制作有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交由查询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将有关信息交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申请人查询信息的内容,本着方便申请人的原则,确定查询信息提供的时间和具体方式。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查询涉税信息的申请资料应专门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3年。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二)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三)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的要求,税务总局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制度中涉及的保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或情报交换协议中涉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的,按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税总局办公厅                    2008年10月15日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司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Inquiry of the Secret Tax Information of Taxpayers

   and Tax Withholding Agents


 

  申请单位(个人)Application Institution/individual

 

  查询人(代理人)Name of the applicant/agent

  姓名name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Availably ID number

 

  申请单位(个人)电话

  Telephone number of the applicant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

  Signature of the applicant’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the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申请查询事项Item to be inquired

  被查询纳税人名称(姓名)Name of the taxpayer to be inquired

 

  被查询纳税人识别号码(身份证号码)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the taxpayer to be inquired /ID number

 

  查询内容Content to be inquired:

  查询结果的用途Purpose of the inquiring result:

  受理情况Acception  (税务机关填写be filled by the tax bureau)

  资料审查

  Material examination

  受理意见

  Acception opinion

  部门负责人签章

  Signature of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年月日

  yy/mm/dd

  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Opinion of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ment from the tax bureau

  年月日

  yy/mm/dd

  单位介绍信

  Introduction letter  ()

  有效身份证件

  Availably ID ()

  委托授权书

  Authorization letter ()

  抵押/质押合同Mortagage/impawn contract                ()

  ()同意受理

  be accepted.

  ()由于以下原因,不予受理

  be rejected for the followings:

  1.申请资料不全,请予补正 incompleted materials.

  2.不具备查询权限deficiency of the inquiring popedom.

  3.

  办结情况Transaction results(税务机关填写be filled by the tax bureau)

  ()已按申请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Have provided the related taxation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 application.

  () 经批准,已提供涉税信息复印件。Have confirmed and provided the manifold of the taxation information.

  ()由于以下原因,未提供查询信息。Have not provided the information for the followings:

   1.

   2.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Signature of the person in charge

  年月日yy/mm/dd

  查询人签收Signature of acception of the applicant

  年月日yy/mm/dd

                 


 

  填表说明Explaination

  一、本表适用于税务机关外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向税务机关提出的查询申请。

  This application is fit for the inquiring application put forward by the exterior legally.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查询的,可不填“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章”一栏。

   The people’s court、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do not have to fill “Signature of the applicant’s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the financial affairs person in charge”.

  三、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This application is upright A3, in duplicate, kept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tax bureau.

  四、“资料审查”、“受理意见”和“办结情况”栏目中“()”根据实际情况以“√”予以确认。

  The “()”in the column of “Material examination”、“Acception opinion”and “Transaction results”should be confirmed b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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